联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定名为:生产者责任延伸产业技术创新联盟,英文译名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Alliance,缩写EPRA。
第二条 本联盟由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、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、中国文化办公设备制造行业协会、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、中国物资再生协会、北京大学、清华大学、中国人民大学、合肥工业大学、海尔集团公司、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、TCL王牌电器(惠州)有限公司、华为终端(东莞)有限公司、海信集团有限公司、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、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、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、深圳市爱博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。
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,遵循绿色发展和创新的理念,吸纳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、销售、再使用/再制造、回收、处理和综合利用优秀企业,以及行业协会、科研院所、大专院校等,构建电器电子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供应链的合作交流平台,推广技术创新、模式创新与管理创新,推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(EPR)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,促进电器电子产品EPR激励机制和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,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。
第四条 本联盟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五条 本联盟接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轻工业联合会等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主要业务如下: (一) 推进电器电子产品EPR试点。通过建立EPR试点信息管理平台,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、成功模式与遇到的问题,组织业内专家研讨,提出可行性方案和政策建议,推进试点企业顺利完成EPR试点任务,促进EPR激励机制的建立。 (二) 制定和发布电器电子产品EPR相关标准。以电器电子产品EPR试点企业及绿色供应链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托,根据行业的需求,研究制定电器电子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、EPR评价规范、EPR信息公开规范、再生原料使用规范等标准,为电器电子产品EPR试点和完善EPR制度提供标准支撑。 (三) 建立和发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与环境行业数据。通过定期开展行业调研、试验研究等,完善和发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与环境信息数据库。同时,构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EPR信息发布平台。 (四) 开展WEEE回收处理企业评估。基于国家标准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源化水平评价导则》(GB/T 32885-2016)、以及其他相关标准,开展WEEE回收和处理企业评价,搭建优秀回收企业、处理企业与优秀制造企业的合作平台。 (五) 开展电器电子产品EPR调研与评估。依据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”,研究制定电器电子产品EPR实施情况评估指标体系,并开展行业调研,定期发布EPR实施情况年度报告。 (六) 提供政策与技术咨询服务。加强企业、协会、政府之间的关系,充分发挥纽带作用,承担政府委托的专项服务任务;通过联盟专家委员会的优势,建立联盟内产学研合作机制,为联盟会员提供政策与技术的咨询服务。 (七) 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。组织电器电子产品EPR产、学、研的技术研讨、管理政策交流、EEE&EPR国际会议、与国内外考察,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先进经验,推广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的联盟优秀企业,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,为上下游企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,推动产业绿色发展。 (八) 组织培训与标准宣贯。开展电器电子产品EPR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与技术培训,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;开展与EPR、绿色供应链相关国标、行标、以及联盟标准的宣贯。 (九) 开展公益宣传。利用多种形式组织EPR与绿色供应链的宣传和推广工作,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、参与绿色回收,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。
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联盟的会员仅限于单位会员。
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 遵守中国法律、法规的要求; (二) 拥护联盟的章程; (三) 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; (四) 在联盟的业务 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(一) 提交申请书; 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 (三) 列入联盟会员单位名单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; (二) 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三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 (四) 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 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 (二) 积极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; (三) 配合联盟开展的行业调研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。会员超过l年不参加联盟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名称将在联盟成员列表中删除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决意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,其主要职责是: 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 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; (四)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 (或理事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理事(或理事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理事 (代表)大会每届三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六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代表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,对理事和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
第十七条 本联盟设立专家委员会。专家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和委员。
第十八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主任委员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 (二) 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 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主任委员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 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 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九条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(会长)。 理事长(会长)任期不超过两届。
第二十条 本联盟设秘书处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 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联盟为免费。本联盟经费来源: (一) 捐赠; (二) 政府项目; (三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四) 利息; (五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二条 参与联盟标准工作组的会员将根据标准收取标准制订费,专用于标准的专家审定和标准的宣贯和推广。
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。
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27日联盟成立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。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之日起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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